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这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这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入资金的人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这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相关章节。
发行人聘请了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发行的资信情况做评级,根据联合评级出具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1050号),洁美科技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为AA-。
在本次债券的存续期内,联合信用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如果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降低,可能会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做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5.85亿元,高于15亿元,因此本公司未对本次发行可转债做担保,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关切本次可转债不做担保的风险。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能力。利润分配不允许超出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须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红。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能够准确的通过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还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同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参考,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其中,仅有现金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包含股票分配方式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在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以及调整的原因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详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出的意见和诉求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该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0,22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091.20万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共计转增15,342.0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5,570.00万股。公司以2017年9月14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5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4,091.20万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以2018年4月23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8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25,5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557.00万元;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以2018年9月17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2019年4月8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5,847.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686.34万元;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以2019年4月18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2019年6月30日的股本总数25,847.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101.64万元;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以2019年9月27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2020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58,47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以及即将回购并注销的用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后的总股本为256,150,799股,公司拟以256,150,7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0元(含税),共计40,984,127.84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预计转增153,690,479股,转增后总股本预计为411,329,479股(不扣除已回购的股份1,488,201股)。公司以2020年6月2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本次利润分配。
除分配现金股利外,2019年9月17日公司公告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2元/股(含)。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488,20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758%,最高购入价为31.05元/股,最低购入价为29.1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486.1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投资人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若募投项目未能在短期内及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增厚公司利润,随着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陆续转股,转股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较上年同期下降,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该事项,并注意投资风险。
鉴于公司自身经营业绩及本次募投项目存在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可能,公司拟加大现有业务拓展力度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优化利润分配制度,积极应对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采取的填补股东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公司已制定《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将严格遵照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管理,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以自有资金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尽快释放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加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种类,优化公司的产品和收入结构,提高公司的配套供应能力。公司将在现有业务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为全球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扩大业务覆盖面,凭借可靠的产品质量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优化经营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实力将进一步提升,为公司未来市场开拓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扩大公司的行业竞争优势,增加公司的投资价值。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将依据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风险因素”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高,最近三年及一期,外销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44%、64.61%、56.19%和47.79%。公司外销模式包括直接出口和进料深加工结转两种模式,并以销往境内特殊区域的直接出口和进料深加工结转为主,产品需要运输出境的销售收入仅占公司销售总额的10%左右。
公司境外客户主要来自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公司还通过马来西亚子公司向东南亚客户销售。近几年我国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东南亚等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合作关系较好,公司销售未受到我国或进口国的政策限制,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未对公司销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近两年国际贸易形势复杂,全球经济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消费者购买力水平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全球电子信息行业需求状况可能出现大幅波动。未来存在贸易摩擦升级风险,公司的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可能受到政策限制,公司销售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公司销售、采购、生产等经营活动正常、有序,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有效防范疫情,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科学的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开展。但从全球范围看,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得到完全有效的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所涉产业链的整体影响尚难以准确估计,如果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可能造成终端消费需求疲软,经产业链传导后导致公司获取新订单受阻,可能出现市场阶段性萎缩、客户需求递延或减少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2,436.90万元、32,611.66万元、31,024.99万元和32,919.62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6.00%、28.20%、30.39%和28.65%。公司存货主要是为满足正常生产、销售所储备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随着公司产业链进一步延伸,产品种类进一步丰富,销售规模进一步扩大,不排除未来公司存货余额继续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用于年产36,000吨光学级BOPET膜、年产6,000吨CPP保护膜生产项目(一期),项目投资总额为60,091.00万元。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和公司现有生产与技术基础等因素做出的,由于投资项目从实施到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在此过程中,公司面临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技术进步、产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关键设备采购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募投项目投产后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9,641.15万元、131,110.40万元、94,851.95万元和62,323.49万元,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上半年较上年同期增长率分别为31.58%、-27.65%和63.34%。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8,756.85万元、26,922.30万元、10,913.68万元和14,045.93万元,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上半年较上年同期同比增长率分别为43.53%、-59.46%和170.07%。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波动较大,是行业需求波动、公司业务发展与产品结构优化、汇率波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公司将通过拓展业务领域、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管理效能等多项措施,努力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不排除未来公司业绩仍出现较动的可能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4日披露了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详情请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公司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之“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五、2020年三季度简要财务信息”中披露了2020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20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9,748.29万元,同比增长52.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1,155.36万元,同比增长120.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0,563.85万元,同比增长122.16%;截至2020年9月末,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5,028.95万元,较上年度末增长10.46%。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正常。
除特别说明外,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经营范围:半导体、LED及集成电路的电子元器件专用电子薄型载带封装技术研发,纸、纸制品、上下胶带、半导体元器件专用塑料载带及塑料卷盘的设计、制造、销售,离型膜、光学膜、塑料制品、模具、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年10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2020年3月20日、2020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截至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8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公司将本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1年10月7日。
2020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2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600万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6年11月3日。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0年11月4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10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5月10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6年11月3日)止。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小节“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7.7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连续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连续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小节“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464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11,329,479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1,638,602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股份数量为409,690,877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为5,999,922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7%。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2)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859”,配售简称为“洁美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洁美科技”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072859”,申购简称为“洁美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10,000张(100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超出部分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日终为准。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1月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4645元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14645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411,329,479股,剔除发行人回购专户库存股1,638,602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股份数量为409,690,877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为5,999,922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87%。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时间(T日):2020年11月4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15-11:30、13:00-15:00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859”,配售简称为“洁美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须是1张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洁美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洁美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持有的“洁美科技”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2)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3)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在深交所网站上公告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公司聘请联合信用对公司拟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注:以上各项发行费用均为含税金额,可能会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有所增减。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做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本次可转债上市流通,所有投资者均无持有期限制。这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这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办公地址: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阳光工业园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207号耀江文欣大厦316室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11,329,479股,股本结构如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浙江元龙直接持有公司48.97%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方隽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26%股份,并通过持有浙江元龙90%股权间接控制公司48.97%股份、通过持有安吉百顺55.04%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3.23%股份,方隽云先生合计控制公司54.46%股份,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浙江元龙主要从事股权投资,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浙江元龙未产生营业收入,其单体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注:浙江元龙2019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浙江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0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方隽云先生,196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EMBA,经济师。历任中国包装进出口浙江公司部门经理、杭州轩星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浙江元龙执行董事兼经理。2001年4月起任洁美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洁美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同时兼任江西电材执行董事、经理,杭州万荣执行董事、经理,洁美电材执行董事、经理,北京洁美执行董事,香港百顺董事,马来西亚洁美董事,广东洁美执行董事,浙江元龙执行董事,安吉百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分别对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更表进行了审计,天健会计师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8]359号”、“天健审[2019]528号”和“天健审[2020]85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