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也成为今年首个被通报断崖式降级的省部级官员。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力度持续加强,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失职失责被处分的各级官员不在少数,其中不乏省部级高官,例如四川省原省长魏宏,被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一条消息证实了坊间传闻:民政部原党组书记、部长李立国和原党组成员、副部长窦玉沛被问责,李立国被行政撤职并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窦玉沛则提前退休。
李立国也成为今年首个被通报断崖式降级的省部级官员。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力度持续加强,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失职失责被处分的各级官员不在少数,其中不乏省部级高官,例如四川省原省长魏宏,被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甚至,有些省部级官员被一降到底,成为一名科员。其中蕴含的惩戒意味,大有深意。
(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有一名中央委员和一名中央纪委委员就请假了,因为他们所领导的部门出现了系统性腐败,中央决定对他们问责。去年10月31日,中央、书记在一次讲话中,含蓄提及民政部的问题。
2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出消息:因管党治党不力,严重失职失责,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决定给予李立国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局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决定给予窦玉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提前退休。
从官方通报中能够准确的看出,两人的主体问题在于违纪——管党治党不力,严重失职失责,导致所辖单位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本身并未涉及严重贪腐问题,因此予以问责。否则,按照此前百余位大老虎的处理惯例,绝非仅断崖式降级这么简单。
民政部发生了什么系统性腐败问题?官方消息显示:中央纪委对民政部所辖单位系统性腐败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福彩中心原主任鲍学全、原副主任王云戈等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民政部的系统性腐败与福彩基金相关负责人有关。
所谓断崖式降级,并非官方说法,而是一种形象的比喻,即官员被处以落差较大的降级处分。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曾表示,断崖式降级处理是新闻媒体形象的说法,从纪律审查来讲,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依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比如说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被断崖式降级的官员超过了15位。例如,2016年2月,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涉嫌严重违纪,官职连降四级,被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2014年7月16日,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因违纪渎职,被取消副省级待遇,降级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更有甚者,从副部级被直接降为科员,一撸到底。2014年6月,江西省委原常委赵智勇被免职,一个月后被开除党籍,降为科员;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刘礼祖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科员。
今年初,中央纪委对中国民用航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夏兴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主任科员确定退休待遇。从厅级降为科级,夏兴华是2017年第一个断崖式降级官员。
专家表示,从科级干部到厅局级、省部级干部,往往需要辛苦打拼几十年。一遭断崖,其从政生涯基本宣告结束,想要东山再起已不可能,只是保留公职。另外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是,不仅工资收入会大幅度减少,有关住房、医疗、用车等待遇也将发生改变,这也能起到惩治官员的作用。
舆论一致认为,断崖式降级是十八大后,纪检部门处理问题官员的补充手法,以区别被双开又移送司法的落马方式。通俗的说,就是对问题官员依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调整。
专家表示,断崖式降级的缜密设计,打消了以往只升不降的旧思想,更是从程序上规范了处置违纪问题的空间:对待那些没有违法,触犯了党内纪律规定的涉事官员,有了更精准的处罚定位,体现了反腐败斗争精细化、精准化的思路,体现出处罚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更为我们一些心存侥幸的干部敲响了警钟。
在国新办的一次发布会上,案件审理室主任在回答断崖式降级有关问题时称,之所以给予这样的处理,是按照党的法规规定,按照纪律处分条例,按照案件检查规则、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针对违纪的不一样的情况,按照违纪的事实,按照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区别不同的情况。
断崖式降级意味着什么?《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处分类别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受降级处分的时间为两年,期间不能晋升。此外,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也就是说,即便两年后解除了降级处分,也不等同于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非领导职务一词也在官员的断崖式降级通报中屡屡出现。查询《公务员法》得知,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2016年7月颁布的《中国问责条例》第六条中,规定了应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例如,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未曾发现,察觉缺陷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如是观之,对李、窦二人的处分,就体现了有权就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精神,警示着广大领导干部:绝对不能以为当领导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别认为只要明哲保身、管住自己就万事大吉;有多大的权就得担多大的责,一旦主管和分管的领域发生了系统性腐败问题,领导者一样要被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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