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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观察】高端制造业新增出口管制物项

时间: 2024-06-20 01:37:00 |   作者: 视频中心

  2024年5月30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及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4年第21号公告《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简称“《21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航空航天结构件及发动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燃气涡轮发动机/燃气轮机制造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航天服面窗相关装备及软件、技术及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也直接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合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为帮助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21号公告》带来的变化,确保相关出动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我们对《21号公告》中新增的管制物项进行梳理,并就我们的观察进行分享,进一步为企业的合规运营提出建议。

  根据《21号公告》,本次新增的出口管制物项主要涉及以下4个领域的工艺装备、软件和技术,其中针对工艺装备的海关商品编码为此次公告专门为管制物项新设的编码,合计38个海关商品编码,具体如下所示:

  《21号公告》中涉及对特定领域的特定模具、特种纤维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举措系国际通行做法,并非中国特有的做法。

  中国在充分参考国际惯例的同时,也紧密结合了自身的实际的需求实施相应的出口管制措施。这一举措的出发点在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并认真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此次管制措施主要是针对的是制造特定物项的工具、模具、夹具等工艺装备和相关软件及技术,其对应的特定物项本身并不在此次清单的范围当中。

  “专门设计”常见于各国出口管制公告的物项描述中,如何准确理解“专门设计”对公司判断自身产品是不是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各国对于“专门设计”的释义可能有所差异,以美国为例,其出口管制的相关条例对“专门设计”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解释。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术语定义章节772.1中给出了“专门设计”的释义[3],并就分析判断一个物项是否属于“专门设计”的方法提供了指引,该方法主要通过“先识别具有潜在专用属性的物项,再排除前述物项的通用属性”的方法对一个物项是否属于“专门设计”做多元化的分析判断,具体如下:

  ①经过专门开发后,物项具备的属性才能够达到或超过ECCN或《美国军需品清单》(U.S. Munitions List,以下简称为“USML”)中对物项性能的描述;

  ②用于《商业管制清单》(CCL)或《美国军需品清单》(USML)中的商品或国防物品的“部件”、“组件”、“配件”、“附件”或“软件”[4]。

  识别出具有潜在专用属性的物项后,再通过相关要素确认物项有没有通用属性,以下以其中两个关键要素为例进行说明:

  ► 物项为紧固件(例如:螺钉、螺栓、螺母、螺母板、螺柱、嵌件、夹子、铆钉、销钉)、垫圈、垫片、绝缘体、扣眼、衬套、弹簧、导线及焊料;

  ②CCL或USML中未列明的商品或软件,或者仅因反恐原因(在CCL中以AT进行表示)而被管制的商品或软件。

  从海关归类的角度,在《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十七类的总注释中对“专用于”或“大多数都用在”的标准给出了具体的释义,可供企业在判定过程中作参考。

  ► 一是对于既可归入第十七类(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又可归入其他类(例如:第十六类移动式机器设备)的零件或附件,最终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归类。该注释也给出具体应用例子,如:“许多第八十四章所列移动式机器用的转向机构、制动系统、车轮及挡泥板等货品,实际上与第八十七章所列卡车用的几乎完全相同,但因为它们大多数都用在卡车,所以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本类”[5]。

  ► 二是可归入第十七类注中的两个或多个品目的零件及附件,某些零件及附件可适用于多种运输工具(汽车、航空器、摩托车等),例如,制动器、转向系统、车轮、车轴等。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其大多数都用在该种运输工具的零件及附件有关品目[6]。

  然而,从商务部所制定的管控点及其他出口管制相关法律和法规来看,目前暂未对“专门设计”有较为明确的释义,因此对于“专门设计” 的释义(如:大多数都用在或仅用于)存在一定解释空间,仍待相关主管部门作进一步明晰。企业应依据自己的业务模式、货物特性及主要用途等,对拟出口的货物是不是满足“专门设计”还有是不是达到管制标准做初步分析。若企业对于“专门设计”存在争议,可以过咨询商务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做进一步的研究判定。

  此前,我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并公布,主要是通过商品名称和描述辅以海关商品编码对物项进行管控,与国际通行做法(如专门设计的出口管制编码ECCN)有一定的差异,这给企业如何准确判断受控物项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从以往的实务经验上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反映其拟出口的物项符合《目录》中的海关商品编码但不符合有关文字描述,从而无法确定相关物项的出口是否要申请许可证件。

  海关编码大多数都用在确定商品的名称、税率、监管条件等信息,方便海关对进出口商品来管理和统计。在原有的海关编码中通过新增描述来确定管制措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而本次公告的一大亮点是,该公告为其中提及的管制物项均新设了海关商品编码,给予企业更加明确的信号,即符合有关描述才应归入新设海关商品编码进而申领相关出口许可证件。

  本次公告中出口管制的物项涉及多个特定的高精尖领域,对企业后续的贸易安排与全球供应链布局或产生一定影响。由于该公告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窗口期对其贸易安排做调整,提前准备相关应对措施,以确保合规操作和可持续经营。下面我们将结合实务经验,为企业提出几点合规建议:

  如企业涉及前述领域物项的出口,应在出口前对自身产品做全面梳理,明确拟出口物项的性质,这包括判断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审查物项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等等。物项梳理的材料和筛查结果应归档保留,以备后续申请出口许可或接受主管部门调查、商业伙伴问询时使用。

  公告正式生效日期为2024年7月1日,因此企业在公告正式生效前仍有一定期限对自身产品做全面审查与梳理,企业应抓住该窗口期,尽量降低因前期审查不到位导致后续出口违规的风险。

  本次新增的出口管制物项,“专门设计”是列入管制范围的重要前提,但由于目前暂未对“专门设计”有较为明确的释义,相关企业确实无法自行判定拟出口的商品、软件或技术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可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向商务部提出正式咨询,以便获得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商务部将在收到材料后在一定时限内给企业出具答复函,企业可根据答复函的结果相应调整自身出动的安排,以确保贸易安排的顺利进行。

  企业在确定了出口物项的具体特性之后,如涉及管制物项,为确保企业的出动遵守相关出口管制法规,企业应及时更新其物流及管制物项筛查系统并设置风险管控审查点,包括但不限于:

  ► 将管制物项加入人工/系统筛查的清单中,确保相关物项能够被准确识别和归类;

  ► 在贸易的全流程设置风险管控节点,如:引入新的商业伙伴时、接受到订单时、货物启运或软件技术交付前/交付后、款项结算前等等进行管制物项及其对应的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审查。

  ②对于审查确认的管制物项,确保所有必要的出口文件和许可证齐全,并在出口前进行二次确认;

  除了上述审查措施,企业应确保其有完善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体系,以符合相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要求,降低违规风险,确保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顺利进行。

  随着《21号公告》具体管制物项的公布,对航空航天业相关企业后续的贸易安排与全球供应链布局或产生一定影响。建议相关企业对照公告条文,在公告正式生效前抓住窗口期对自身的拟出口产品做全面梳理与审查,以避免因前期审查不到位导致的出口违规风险。若企业在审查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寻求商务部门的专业指导与帮助。在确定相关物项的特性后,企业应及时来更新内部筛查清单,并设置贸易流程中的风险管控审查点,及时发现需要审查及处理的相关事项。

  除此以外,企业应持续关注出口管制相关法规的最新进展,对照法规要求积极地进行自我审查、及时调整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安永国际贸易团队长期深耕出口管制的专业领域,对中国发布的出口管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有着深入的了解和实践经验,能够从不同角度全面深入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公司可以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